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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及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公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者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各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负责对外报送相关信息的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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