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披露的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信息时,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披露。在有关非公开信息未披露前,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外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送。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非交易时段,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按照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报送。
信息披露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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