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其附录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高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高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高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首次卖出的前 15 个交易日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高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高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高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高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高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采纳《标准守则》为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守则。除上述第四条至第八条要求外,公司董事应在买卖公司股票之前,亦应遵守《标准守则》项下关于证券交易的通知及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标准守则》对相关通知予以存档记录。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高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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