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文件和《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两家,且原
则上最多于6家上市公司(含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为三人,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一名必
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除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同时由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A股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四)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独立董事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以H股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背景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拥有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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