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交易”时既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
“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交易”;提及“关联人”时既包括《上交
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
公司对关联(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连)人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
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连)人
及关联(连)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认定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 删除[PCI]: 的
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七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
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
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董事的人士(与
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公司任何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除外)的监事;
(四)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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