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
投入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未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集中管理。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工作。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证券监管机关
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划转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1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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