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高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高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首次卖出的前 15 个交易日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高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高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高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高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高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高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高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高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高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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