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提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提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议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提案的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
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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