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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12:12 股吧网页版
佳都科技:佳都科技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现金分红为公司利润分配的重要方式,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三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中期分红的具体方案。

(六)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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