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都科技”)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 五 条 尚 未 公 开 是 指 公 司 未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证监局《关于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重要财务数据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知情者不得泄露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办理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所涉及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告时,应事先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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