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虽已离职,但仍持有有限售条件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本人确认以书面方式提前一周交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买卖计划书及本人确认由董事会秘书交于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备案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跟踪交易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证券部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由证券部及时披露如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虽已离职,但仍持有有限售条件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由证券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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