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分、子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便捷原则。公司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有和潜在的股东);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投资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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