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提前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制度,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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