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年报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审阅一次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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