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除本章第四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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