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应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摘要。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七)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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