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并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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