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汇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决定及时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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