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6层601 室(100738)
电话:010-56162288 传真:010-5811619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 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2.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 年 6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李大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1 年 6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
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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