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
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适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手续,同时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不同的使用方式与使用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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