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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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三)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计算机应用、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六)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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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该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接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终止对该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建议: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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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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