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履行自己的职权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处理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负责的原则,履行对公司的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
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改革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根据其工作业绩,拟定对他们的奖惩方案;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一般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