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职责
(一)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事项,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治理及股东会、董事会运作、研发项目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六条 公司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 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必须统一执行公司颁布各项规范制度,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进行生产经营;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经营计划、机构设置、资金调配、人员编制、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实行统一管理,以此保证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高度集中。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分、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分、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分、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的各分、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经营报告报告、产销存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由综合管理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对各分、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节 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按照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条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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