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执行商定程序服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执行商定程序服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三)验资服务。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财政部、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审查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在审查评价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和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公司连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年限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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