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0:25:55 股吧网页版
东软集团:东软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离任等情形。
第二章 具体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任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条 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密码秘钥、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和资产;移交完成后,离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任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