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述。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由公司根据事件情节确定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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