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重大信息汇总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各部门、相关企业及法人单位中知晓或应当知晓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系该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裁/总经理/CEO;
(三) 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向参股公司派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负责人;
(五)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所涉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或对外接口人。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收集、整理信息,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为了保证内部报告渠道的畅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简称“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草拟有关文件;
(二)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三) 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 关联方清单发生变化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五) 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含各子公司,下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各类无形资产等;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其他类型法人组织的设立、投资、增资、减资、股东变化、合并、分立、清算、解散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事项);
(三) 提供或接受担保(含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
(四) 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赠与或受赠资产(含现金);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九条 公司重大资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向银行借款;
(二) 向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或者将资金出借给第三方;发行债券等;
(三) 提供或接受委托贷款;
(四) 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五) 涉及买方信贷业务。
第十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或者不存在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或董事会秘书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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