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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