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控股子公
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需纳入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范畴。与关联方的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公司及关联人应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应做好尚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生产
经营相关的第五条(五)、(十一)至(十五)项所列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发生的第五条(一)至(四)、(六)至(十)、(十六)至(十八)项所列交易为非日常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办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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