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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防范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
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
披露、备案、监督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室。

第六条 公司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所辖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各部室指定专人,所属企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主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写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报送工作,将涉及的内幕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备,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所属企业未设董事会秘书,需明确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主管部室及相应负责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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