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前述信息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