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其他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证券法务部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同时须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将截至该笔交易结束时,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同类下的相关各项交易累计的总额同时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制度对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监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
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上人员为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上报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涉及临时报告的重大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已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重大交易;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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