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17:06:52 股吧网页版
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也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