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
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作为召集人,由会计
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
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至七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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