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制成详细清单,并交由财务部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及时修改关联方清单,并交由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须严格执行《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施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须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
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
检查,核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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