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5-045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运费人民币692,900.77元,以及以被告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自202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了未决诉讼损失。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于 2025年 5 月 27 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443 号《应诉通知书》。因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青海省柴达木硫化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硫化碱公司”)向城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城西区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5-030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443 号《民
事判决书》,就上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金瑞矿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硫化碱公司运费
692,900.77 元;
(二)被告金瑞矿业向原告硫化碱公司支付以未付运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
算的自 2025 年 5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 27,292 元,减半收取计 13,646 元,由原告硫化碱公司负担
8,281 元,被告金瑞矿业负担 5,36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了未决诉讼损失。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443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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