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编号:临 2025-037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 9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就我公司与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物业”)等三名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鸿物业提起反诉。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反诉情况
1.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 24 号
法定代表人:甘润汉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反诉请求
(1)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装修及建设损失费总共人民币 500万元(具体以评估为准);
(2)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营损失费 400 万元(从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以评估为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由被反诉人负担。
3.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 月 1 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
反诉人将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民乐路 1-12 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出租
给反诉人商业经营,租赁期 5 年,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2020 年 6 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派驻钦州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6 年,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2 年 1 月,反诉人从被反诉人处获悉,反诉人持有的 2020 年 1 月签
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用合同印章涉嫌伪造,为假合同,要求反诉人立即停业。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之人员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其代表公司与反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利益,向钦南区法院提起反诉。
二、与本次诉讼相关的诉讼
2025 年 7 月,我公司收到钦南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 0702 民初 373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钦南区法院已受理我公司与金鸿物业等三名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金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 24 号
法定代表人:甘润汉
被告二:甘润汉
被告三:甘怀福
2.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腾退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民乐路 7 号的场地、钢结构房屋及临时建筑,并将场地交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一金鸿物业向原告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合计 3,520,000
元(计算标准:按照每季度 220,000 元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至被
告实际腾退场地、钢结构房屋及临时建筑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 3,520,000 元)。
(3)判令被告一金鸿物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到期应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段计算,自逾期付款之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 798,534
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明细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以上标的额暂合计:4,318,534 元。
3.事实和理由
我公司系钦州市钦南区民乐路 7 号场地及钢结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场地”)的合法权利人。
2016 年 6 月,我公司与金鸿物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
公司将案涉场地出租给金鸿物业,租赁期为一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为每季度 220,000 元,每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