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综合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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