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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53:46 股吧网页版
彩虹股份:彩虹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尽职尽责,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制度,防范资金占用和公司债务风险。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节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二节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审批和支付,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
资金往来进行自查,如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三章 对外担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为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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