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7:53:44 股吧网页版
彩虹股份:彩虹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离职包括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定解除董事职务,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在补选或者改选的董事就任前,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任期届满尚未及时换届选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担
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未连任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办理移交手续。对于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应当向接续人员详细说明目前的进展和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因其离职而当然解除。
离职董事对于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

离职董事对于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内部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秘密或者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离职时,公司应当全面梳理该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
承诺。董事离职后,仍应严格遵守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按照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如因未能履行承诺导致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该离职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离职后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后,未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导致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其法律责任不因董事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视实际情况向离职董事主张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