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子通信方式发出。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发出通知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及/或视频、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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