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三)公司及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
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
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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