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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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1.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3.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物产中大集团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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