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决策、监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有关各方进行披露。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三)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应符合《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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