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要求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对
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信息知情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者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知悉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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