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一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买卖股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及时回复,或填写《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后,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交《股份变动情况表》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的,董事会秘书应制
止,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主要亲属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就违规行为作出书面说明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消息的人员应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请董事会予以确认,交易大致情
况如下:
买卖股票 拟交易方拟买卖股票拟买卖股
序号 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号 身份 向(买入/时间 票数量
卖出)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
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
敏感信息。
问询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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