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强化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在年报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采用会议形式,就审计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并形成书面沟通会议记录。
第八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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