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八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中心、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第三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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