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公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湖南公司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标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
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
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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