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
第二章 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 2 -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决策 ......- 3 -
第四章 担保合同订立 ......- 6 -
第五章 担保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 7 -
第六章 担保信息披露 ......- 8 -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 9 -
第八章 附则 ...... - 1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等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担保等。担保形式包括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互相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不得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他人确因与公司业务往来或其他合作等关系申请提供担保且担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担保。
第六条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的,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权属证件;
(五)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为对外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包括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如有)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如有)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及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持续跟踪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如有)履约能力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风控法务部门负责协助评审担保事项,对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或审核,核查担保风险和关联担保情形,督办与担保相关的法律纠纷,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协助办理对被担保人的追偿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收到相关担保事项资料后,对其合规性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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